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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资金支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3-20 浏览次数:191次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额资金支出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和合法、合规、合理支出,规范审批程序,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财务效率,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依据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学校《报销管理办法》、《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支出是指一次性支出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各类支出以及借出款,其中外汇资产按折合后的人民币金额计算。50万元以下的各类支出及借出款支出执行学校现行《报销管理办法》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条 大额资金支出管理原则是:合法合规、民主决策、预算控制、职责明确、分级授权、严格审批。

第四条 大额资金支出实行计划申报制。支付申请单位填写《大额资金支出申报表》,注明款项用途、金额、支付方式、收款单位、收款账户名称和账号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财务部门安排支付计划。

第五条 大额资金管理实行“分级授权、逐级审批”制度,具体业务类型及分级审批权限如下:

(一)债券本金偿还、银行贷款、企业间借款本金偿还及利息支出,严格执行债券本金偿还、银行贷款、企业间借款本金偿还及利息支出合同或协议进行审批支付。

(二)学校各开户银行存款的管理:

1、 经校党委会集体决策同意,学校银行结算账户大额资金转存定期存款等,可综合采用大额存单、七天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方式进行,原则上在原资金存款行办理,不得跨行转出。经对各开户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进行综合评估后,学校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仍有较大规模余额的,经校党委会集体决策同意,可以从资金存款行转出至其他开户行进行定期存款等。

2、 学校将大额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3、 学校开展大额资金转出本单位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经校党委会集体决策同意,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银行续存,累计存期不超过2年。到期后不再续存以及累计存期已达到2年的,存款本息应当返回原开户银行,仍需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重新经学校党委会集体决策选择定期存款银行。

4、因支付结算等需要跨行统筹调度资金,可不执行上述大额资金审批。

5、学校财务部门应组织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发现资金存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应当及时变更开户银行或收回定期存款资金。

(三)其他业务类型大额资金的支出。

1、一次性支出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大额资金支出按经费负责人、院系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逐级填写《大额资金支出申报表》审批。

2、一次性支出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大额资金支出按经费负责人、院系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逐级填写《大额资金支出申报表》审批。

3、一次性支出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大额资金支出须按照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提交学校党委会批准执行。

(四)各类税费、水电费、职工社会保险等,按签订的代扣协议执行。工资、公积金、企业年金、学生奖助学金、一卡通等代收项目由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或会议纪要)执行并审批,可不执行上述大额资金审批。

第六条 审批责任

审批人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对其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负责。对于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审(核)批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经办人需获取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单据,按照规定填制费用报销单据,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直接责任,对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具备支付条件具体把关,并提供必要的原始单据和资料。

(二)证明人对经办人业务真实性负连带责任。

(三)验收人对货物、设备的数量、质量、规格型号按招标采购合同进行验收负责;对零星维修、基建工程按招标采购合同和行业质量标准进行验收负责。联合验收人对验收真实性负连带责任。

(四)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和有关项目管理办法对经费支出的范围、内容进行审核,并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合规、合理性负责。

(五)部门负责人、学院负责人对支出申请进行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的真实性、是否符合学校相关制度规定、支出是否在费用预算范围内等,对经济业务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直接领导责任。

(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对费用报销是否符合学校相关制度规定、以及业务开展的必要性、是否有相应预算安排等进行审核。归口管理部门登记人员对费用报销是否符合学校相关制度规定、是否有相应预算安排等进行审核,对经济业务合法合规性、合理性负直接领导责任。

(七)财务部门对票据是否真实、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规范、审批流程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与合同或协议相符,是否在资金预算范围内等进行审核。

(八)校领导审批重点关注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合规性,是否存在越级审批的情况、业务开展是否在职责范围之内或授权范围之内等。

第七条 各部门审批人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金额重大或性质严重的,应及时向业务和财务分管校领导报告。

第八条 对资金支出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财务部门应及时反馈,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九条 学校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大额资金支出的监督检查。对大额资金支出的违纪违规问题,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安徽汽车工业技师学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大额资金支出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大额资金支出申报表